一问:资格审查由谁来负责?
答:招标采购中,资格审查的主体明确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二问: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如何处理?
答:在总公司的日常工作中,在各相关部门的通力配合协助下,在公司全体职工的共在招标采购中,如果由评标委员会审查资格,未出现审查错误,不影响中标结果,中标结果有效,无需重新组织招标程序。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承担违规组织采购活动的责任。同努力下,公司业务顺利展开,稳步发展,现就公司本季度工作情况作出小结。
三问: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何差别?
答:资格条件是指采购人对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要求,而符合性审查是指审查供应商投标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问:信用记录查询属于资格审查还是符合性?
答:信用记录查询在资格审查环节进行,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问:审查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日资格审查环节还是评审环节?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时对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非专门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阶段对《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
六问:采购人代表是否可以负责资格审查?
答: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资格审查。但是提倡采购人代表只负责评标,由采购人的其他人员负责资格审查。
七问:资格审查没通过是现场通知还是中标结果公告后再通知?
答:在中标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八问:评审结束后发现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如何处理?
答: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不属于重新评审的情形,也不属于重建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情形,只能重新招标。
九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十问:资格审查的审查内容有哪些?
答:1.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投标人是否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是否出具合格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①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②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投标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 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③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6.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特定条件(资质、业绩等)。